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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河南省电器工业协会章程草案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河南省电器工业协会;

英文译名:HeNan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;

英文缩写:HNEEIA。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

本会是由河南省内电器工业制造企业、科研院所、设计单位、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,开展行业自律,加强行业服务,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化管理协作水平,振兴和发展河南省电器工业,推动河南省电器工业的技术进步和质量稳步提高。

第四条  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许昌市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 本会涵盖电器工业所有领域,按照专业分为发电设备、输电设备、配电设备、用电设备、基础元件和材料五个领域。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,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及产业政策;

(二)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情况,根据授权,组织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运行分析,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,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,推动行业协调发展;

(三)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,开展行业的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垄断工作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、有序竞争的环境创造条件;

(四)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,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;

(五)推进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建设。开展国内外技术、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、分析和交流工作,为政府、行业、企业提供信息服务;

(六)收集行业产品质量信息,发布质量诚信报告,推动和组织会员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活动,组织行业产品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,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、咨询,推进实施电器产品品牌战略;

(七)加强行业自律,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。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,组织制定行规行约,并督促会员遵守;

(八)推进行业科技创新,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技术交流,开展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;

(九)推动高效节能、低碳环保技术应用和产品研发,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;

(十)组织企业改革、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,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。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转型升级;

(十一)开展行业市场准入、产品价格、税收、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。收集、整理、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,组织行业内投标、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;

(十二)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、劳动管理、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,并提出建议。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,组织开展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;

(十三)经有关部门批准,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,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,为行业、企业开拓市场服务;

(十四)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、产品的交流和展览;

(十五)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、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,提供相关服务。


第三章   

第七条  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,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。单位会员发生更换代表、名称变更、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应报本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 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有关单位资料;

(二)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颁发会员证书。入会时间以审批通过之日算起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 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%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 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会负责人总数为9人,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7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二条  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六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六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设立2名监事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八条  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九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  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第五章 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,经中共许昌开普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批准,建立中共河南省电器工业协会(行业中心)支部委员会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一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五条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六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
第九章  

第五十七条  本章程经2023年4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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